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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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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 08: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4年12月30日,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检疫传染病目录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等11种疾病,监测传染病目录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等26种疾病。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进出境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海关检疫查验,海关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海关应立即对其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组织将其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并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

  针对口岸发现的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对其发放就诊方便卡,开展健康教育,提醒其进境后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排查,不影响其正常通关。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给予优先诊治。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口岸卫生检疫的基本程序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不因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而增加新的检疫措施。除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措施外,流行病学调查等进一步措施仅针对极少的异常人员开展,并不是对所有进境出境人员普查。

  国家疾控局提醒,进境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出血等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进境出境时应依法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配合做好卫生检疫工作。(据国家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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