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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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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7: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4年4月份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4月3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陈某某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的区域招揽1名乘客前往罗山县城,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陈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6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信阳东站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6***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刘某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但驾驶员刘某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刘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4月1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后依法开展调查:4月6日,豫STB***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程某载客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到信阳东站,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4月1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程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4年4月1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后依法开展调查:4月3日,豫STA***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冯某某在巡游揽客时,得知乘客从信阳师范大学欲乘坐该车到天润广场后,拒绝拉载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4月1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冯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备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

  2024年4月15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淮河大道实验中学附近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林某某驾驶淮滨县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ST6***号巡游出租汽车,从淮滨县人民医院载客4人前往淮滨县防胡镇街道,不按照规定配置顶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淮滨县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4年3月29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福万家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6****号小型普通客车(网约出租车)司机吴某某拉载2名乘客从光山县城到信阳市内,但是,吴某某某无法提供线上服务订单,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4月2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吴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13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光山县汽车站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豫S3****七座东风客车通过豫州行网络平台接单,从光山县载客2人前往武汉市,正在从事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2024年4月11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吴某某驾驶高安市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所属赣CA****重型自卸货车,从新县郭家河装载砂子运往新县浒湾,但吴某某未能出示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吴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营案

  2024年4月19日,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息县第三小学附近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郭某某驾驶豫苏B5****小型普通客车,从息县拉载2名乘客运往上海市,但是郭某某无法提供车辆的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实施了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息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郭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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