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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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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0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4年春运期间,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严查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平安便捷温馨出行。现将春运期间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月26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朝阳街与乌龙大道交叉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驾驶豫S6****号小轿车,通过路边招揽乘客方式,拉载乘客从淮滨县高中附近到淮滨县固城乡街道、赵集镇街道,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刘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4年1月2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5****号网约出租车司机王某某拉载乘客从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到淮滨县城,但是,王某某未提供线上服务,司机和乘客两端均无线上订单,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营案

  2024年2月4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移交线索时发现:张某驾驶豫Q8****小型普通客车,从上海市区拉载8名乘客运往驻马店市新蔡县城区,并商定车费。但是张某无法提供车辆的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实施了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张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6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光山县火车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金某某驾驶豫SH****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从光山县火车站载客1人前往光山县七星湖,正在从事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金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2月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新七大道辅路(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李某未按规定进入出租车专用通道,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停靠揽客去往罗山县城,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李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2月21日,浉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2月11日,豫STB***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杨某某载客从新华书店至南湾湖风景管理区,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浉河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杨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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