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华侨城·曦海岸”。陈标志/摄
法院认为,购买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房屋具备正常使用水电的功能是对居住条件的基本要求,案涉的水电问题经过多次修缮仍未能正常使用,违反合同约定。
双方最终还是上了法院。 虽然知道诉讼的时间成本很高,但海口“90后”女孩李茹梅不得不选择这样的方式,解决她与开发商的争端。 3年前,从外地回海南工作的李茹梅在海口一家名为“华侨城·曦海岸”的楼盘,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但入住后不久,她发现下水道出现严重堵塞、用电线路屡屡跳闸等问题。 在历经半年多沟通无果后,李茹梅将项目开发商海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等。 开发商认为,涉案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购房人李茹梅则认为,下水道严重堵塞、电路屡屡跳闸等问题,尽管物业多次维修都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华侨城公司在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中均败诉,法院支持李茹梅退房等诉求。目前,李茹梅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人士表示,这看似是一桩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但在现实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却十分典型,对将来解决此类矛盾纠纷具有“样本”意义。 协商退房无果后打了官司 2022年3月,李茹梅向记者讲述购房遭遇。陈标志/摄
这起并不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房屋居住功能障碍而引起。 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的“华侨城·曦海岸”,系华侨城公司开发的大型房地产项目。2020年12月,从外省返回海南工作的“90后”女孩李茹梅向华侨城公司交了66万余元首付款,向银行按揭贷款154万元,购买该项目一楼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的房产。 2021年9月,李茹梅入住新房后,发现下水道出现严重堵塞、用电线路屡屡跳闸等问题。尽管李茹梅多次向物业等反映上述问题,且工作人员也多次上们进行了维修,但问题均未得到彻底解决。 在此情况下,李茹梅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在双方多次协商过程中,一开始,开发商以“房管部门不让取消备案”“需要通过中介才能办理退房手续”等理由表达了退房的难度,后又提出“购房人必须先拿出钱结清银行按揭贷款,才会走公司退房流程,协助购房人办理撤销合同备案”。 对于华侨城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述理由和条件,李茹梅认为,这是开发商在人为设置退房障碍,故意刁难购房人。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2年3月,李茹梅将华侨城公司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1日后,李茹梅停止了向银行继续分期还贷。而在此前,李茹梅每月需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8200余元。 据判决书载明,至2022年6月13日,李茹梅已向银行偿还了13期贷款,合计偿还约10.9万元,剩下贷款本金余额为151.5余万元。 李茹梅向法院提出了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等诉求。值得一提的是,李茹梅主动放弃了购房首付款利息。 两次判决,开发商均败诉 2022年6月7日、28日,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庭审过程中,关于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核心诉求,被告华侨城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另外,华侨城公司还对解除涉案房产的备案登记、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答辩。 华侨城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中“除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不合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外,房屋交付后正常情况下合同不予以解除”的约定,涉案房屋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条件。 其中,华侨城公司还提到,154万元的银行借款,借款人是原告李茹梅,其只是保证人,这笔款项必须由原告李茹梅先行结清。 2022年8月,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李茹梅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华侨城公司返还李茹梅的66万余元购房款及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151.5万余元及利息;李茹梅协助华侨公司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李茹梅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给华侨城公司。 另外,本案25416元诉讼费由华侨城公司承担。 华侨城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茹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茹梅承担。 2023年1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侨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6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华侨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25416元案件受理费由华侨城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华侨城并未依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目前,秀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购房人李茹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资深律师:案件的“样本”意义 “这看似是一桩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但在现实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却十分典型,对将来解决此类矛盾纠纷具有‘样本’意义。”河南千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胡留喜律师向记者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要看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 胡留喜称,在本案中,华侨城公司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认为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水电问题仅属于瑕疵问题,完全满足正常居住的条件。 但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买卖合同中有相关规定,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无法修复时,购房人可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认为,购房人购买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房屋具备正常使用水电的功能是对居住条件的基本要求,案涉的水电问题经过多次修缮仍未能正常使用,违反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较为常见,但购房人只有在入住体验后,才能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此时要求开发商退房则较为困难。”胡留喜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因房屋质量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当结合商品房是否对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买受人的正常生活、是否可修复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评判。 胡留喜还表示,住房满足购房人的正常居住需求,是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购房人购买房屋的主要合同目的,“居住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目的自然也无法实现。” 他也建议,因大部分购房人事前无法对房屋质量进行精准的判断,只能在使用后才能发现,为防患于未然,购房者在收房时应委托专业验房师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以防收房后陷入“退房难”的困境。(本文李茹梅为化名)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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