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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双节”期间道路运政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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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0 1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今年中秋、国庆节“双节”假期期间,信阳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3年9月28日,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12328交办件进行调查:乘客投诉,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贺某某在9月28日18时许,载客从信阳高铁东站到罗山县,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贺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3年10月3日,平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12328交办件进行调查:乘客投诉,豫STB***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在9月29日18时,拒绝拉载从台北城上城到世纪城的乘客,而选择拉载到十三里桥的乘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平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王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9月30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淮滨县西大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谷某某驾驶豫SJ****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快车软件载客从淮滨县某诊所前往淮滨县上善若水温泉假日酒店,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谷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3年10月1日,平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在平桥区新五大道高铁东站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9***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在高铁东站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平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周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3年10月4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商城县商城服务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车辆登记人张某的豫RD****小型普通客车载客从南阳市发往浙江省嘉庆市,正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但该车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张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经营案

  2023年9月7日,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罗山县三里桥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驻马店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豫QC****号大型普通客车持驻马店至浙江海盐包车牌在罗山拉载乘客,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9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驻马店市某某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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