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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去世后无继承人,生前出卖的房屋无法过户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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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16: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日,浉河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浉河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依法认定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杜某2016年3月购买信阳市浉河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同年4月入住该小区。2023年3月15日,黄某与杜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购买杜某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房屋一套。后黄某代杜某向银行偿还了住房购置贷款24万元。杜某2023年3月28日去世,去世时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房产还未办理过户,故黄某申请当地民政局为杜某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黄某提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查询结果》足以证明其与杜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黄某是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杜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杜某去世时已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去世,无法定继承人。杜某生前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且杜某生前居住在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应由杜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人黄某异议成立。

  法官提醒

  现代社会个人财富种类多元化,个人债务关系也趋于复杂。若被继承人的遗产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对利害关系人是极为不利的,基于这一理念民法典新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可以填补遗产无人管理状态下的空缺,有效保护遗产不被减损,保障遗产可以公平、有效地进行分配。本案的依法审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保障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体现了司法对新时代、新挑战的新回应,是浉河区法院以公正裁判传导社会价值的重要举措。(浉河区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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