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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采茶工采茶期间突发疾病,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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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5 15: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人间三四月,草长莺飞
大地转绿,暖风微醺
一芽一叶一抹香,一人一篓采茶忙
采茶工用勤劳的双手
擦亮信阳茶叶品牌
那么
采茶工在采茶期间突发疾病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下旬,文某雇请田某等多人为其采茶,日常吃住在文某处,采茶工资多劳多得。4月11日采茶作业完毕,文某于当晚付清田某等人工资,田某等人当晚留宿于文某的茶园。次日凌晨,田某因突发脑出血有晕倒呕吐症状,文某让其服食速效救心丸,并开车将其运送至某镇卫生院,让随行人员通知其家属后离开,田某后被亲属转至某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4天,实际支出医疗费近6000元。田某将文某诉至罗山县法院,要求文某承担田某在雇佣劳动期间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6万元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年近古稀的田某自愿为文某提供采茶劳务,劳务结束后文某将劳务费已结算完毕,田某在与其他采茶工一起留宿时突发疾病,文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对田某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田某亲属陈述其病历记载,田某平日身体状况良好,在本案中应该能够胜任强度不大的采茶作业,对自己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原告应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其未能根据自己身体状况量力而行,是导致疾病突发的主要原因;文某虽对田某的发病无侵权行为和过错责任,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有失公平,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从劳务中获取收益,雇请近70岁的田某采茶多日,对田某的身体状况未能多加关注。基于田某自身身体状况为突发疾病的主要原因,其损失的负担原则并非填补,只是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考虑,罗山县法院判决被告文某补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来源: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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