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发文提到信阳一小区的开发商对地上停车场收费,且开发商对业主作了收费答疑。 开发商认为:该公司在住宅及商铺销售中与所有受让方(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以及该小区规划时审核通过的总规图明确显示南侧为“停车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规定具体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骑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以证明该停车场归属为开发商所有;同时市城管局2022年7月22日已对该停车场进行了备案,备案号:XXXXXX号。 业主认为:关于停车场的归属,落宗图显示小区建筑区划的红色区域归全体业主,而有争议的“停车场”则位于红色区域内,所以业主认为地上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 于是该小区关于争议“停车位”具体归属,爆发了激烈的争论。
关于小区停车场的具体归属,主要看该停车场成本、费用是否已公摊至地上可售部分。因此开发商若要证明地下停车场归属,需要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提供规划文件证明以及缴税证明,证明停车场成本与费用未公摊至地上可售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内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这里强调的是开发商投资开发的一个“产品类型”,既非“人防空间”改造,也非“公共绿地”改造,开发商才可以对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然后作为独立的一个产品类型独立核算并缴纳税费。 上文提到的案例,若争议“停车场”所占土地成本、费用已经公摊至地上可售部分(已计算为小区容积率),则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若规划图显示,争议“停车场”所占土地明确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则“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若规划图显示争议“停车场”为开发商占用地块的成本、费用独立核算,未公摊至地上可售的商品房,则“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 (来源:今日头条 悟空看信阳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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