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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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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17: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1、2022年03月10日22时30分许,在河南省商城县丰集镇童畈村路段,梅某驾驶豫SDA3**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路北路灯杆、道路警示标志牌及路边房屋,致梅某受伤,路灯杆、道路警示标志牌及豫SDA3**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在商城县人民医院调查时发现梅某有酒后反应,因梅某伤势严重不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遂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待检。2022年3月14日,经信阳市物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载明,梅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58.2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2、 2021年09月07日22时09分许,张某周驾驶三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陈某英、陈某月、陈某萍)沿司马光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光山县司马光路一小东门小桥路段,遇王某醉酒后(从王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40.35mg/100mL)驾驶豫SC8**8号小型轿车沿光山县司马光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周、陈某英、陈某月、陈某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3、2022年3月6日21时4分,张某某驾驶豫L8***7小型客车,沿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一路“清水源浴场”门前路段时,撞到何某某停在路边的豫SQ***3小型客车,豫SQ***3小型客车又撞到前方李某某停在路边的豫SP***9小型轿车,豫SP***9小型轿车又撞到前方员某某停在路边的豫K3***3小型轿车,致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3月7日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7.01.35mg/100ml。经查,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何某某、李某某、员某某三人,无责任。
4、2022年3月8日19时06分许,杨某醉酒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76mg/100ml)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始县王审知大道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与沿固始县王审知大道由南向北黄某驾驶的豫SFM21*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责任。
5、2022年02月04日1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X040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040县道2公里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聂寨村路段时,与沿X040县道由北向南行驶何某驾驶的豫SW8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张某某受伤被送至信阳市吴家店镇中心医院救治,民警随后在信阳市吴家店镇中心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张某某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3.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6、2021年12月24日20时40分许,张某驾驶豫SN63**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工区街文化中心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豫STB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后陈某某驾驶的豫STB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豫SW7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豫SN63**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进行呼吸被动测试结果为:4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张某带至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张勇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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