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积极做好“一老一小”群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普及工作,现平桥勤务大队将一老一小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2022年1月17日23时20分许,段某某(男,72岁)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桥产业园时,与由西向东停车下人张某某(男,3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T****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段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同等责任。(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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