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01月17日01时32分许,张某某驾驶豫VC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吉祥路上善若水门口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发生碰撞,后在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的出警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张某某的吹气值为171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22年01月17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2.47mg/100ml。 二、2022年01月26日22时30分许,黄某驾驶豫SR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滨县淮河大桥中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出警民警的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2年01月28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黄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70mg/100ml。 三、2022年01月27日00时43分许,赵某驾驶浙D8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淮滨县西大街“老风味烧烤店”门口时,撞到停放在路边吴某某驾驶的浙EJ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赵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赵某拒不配合,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2年01月28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赵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9.57mg/100mL。 四、2022年02月01日21时20分许,熊某某驾驶浙K6XXXX号小型轿车沿S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滨县马集镇刘大园村路段时,撞到由东向西姜某某驾驶的豫S6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处理现场时发现熊某某浑身散发酒气,对其吹气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于2022年02月01日22时40分在淮滨县人民医院抽其静脉血。2022年02月06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熊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7.43mg/100ml。 五、2022年02月02日14时05分许,殷某某驾驶浙GW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淮滨县新里镇开发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出警民警的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2年02月06日由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殷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76mg/100ml。 六、2022年02月01日21时许,陈某驾驶豫S6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城乡赵湾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树上后车辆又失控撞到电线杆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处理现场时发现陈某浑身散发酒气,对其吹气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于2022年02月02日00时30分在淮滨县人民医院抽其静脉血。2022年02月08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3.93mg/100ml。 七、2022年02月16日19时46分许,黄某驾驶浙FU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西城大道台头高速路口时,碰到前方同向姜某某驾驶的豫S1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黄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是196mg/100ml,已达醉酒值。并于2022年2月18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黄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84.97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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