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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头盔事故中头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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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4: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记者昨日从平桥勤务大队获悉,平桥勤务大队公布了一起近期发生的“一盔一带”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 今年1月7日12时20分左右,罗某某(男,5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D****的小型客车沿羊山新区新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新七大道代庙小区院内时,与由南向北刘某某(女,38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刘某某由于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头部受伤。
据平桥交警介绍,当事人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罗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平桥交警提醒:请广大驾驶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风险和减轻事故人员受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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