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对举报违法售卖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奖励的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售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固始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全域全时段违法售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售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用“随手拍”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或“12315”举报电话,也可以直接到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违法售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且经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举报人的手机号码和奖励意见上报给县攻坚办,县攻坚办及时通知运营商直接给予举报人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话费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售卖燃放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应配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固始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2月1日来源: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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