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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户外广告办法公布,违者最高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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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1: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山县县实际,制定罗山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霓虹灯、电子屏、灯箱、牌匾(店牌、招牌、路名牌、公交站牌)墙体、楼顶、橱窗、立柱、交通工具等为载体的广告。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审批部门:
一)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二)设置户外广告需其它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1、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2、营业执照副本等广告发布资质文件;3、户外广告白天及夜晚亮化的彩色实景效果图及安全承诺证明材料;4、大型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围挡式户外广告需提供相关规划手续,拆迁未完毕的还需提供拆迁许可证;5、现场勘察;
违法处罚:未经罗山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每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新,逾期不修复或更新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到期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未经批准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视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或张贴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不拆除或清理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擅自设置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用于发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施构建物,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逾期未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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