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一、犯罪嫌疑人仝某银,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7708****38,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9月11日22时30分,方某玲驾驶豫SW6**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建设路中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直行的仝某银酒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后为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仝某银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仝某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当事人王某顺,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199212****32,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09月21日15时00分许,王某顺持C1D证饮酒后驾驶豫SMK**5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方畈村黄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张某胜持C1D证驾驶的苏N0Z**9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如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