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2021〕38号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光山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聚集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光山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入企检查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月1日至25日为全县“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实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光山县入企检查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持《备案表》到县营商办进行备案;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无需备案但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跨部门联合入企检查的,由实施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别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县营商办备案。 第四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严格检查纪律。部门和单位严禁借检查之机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要求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等。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联合督查室及县营商办负责加强对入企检查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入企进行检查的,将对相关执法检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同营商环境奖惩机制挂钩。 第七条 企业对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营商办投诉举报。县营商办应当及时受理,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光山县入企检查备案表
附件 光山县入企检查备案表 实施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 被检查企业名称 | | 检查内容 | | 检查类型 | | | | 检查时间 | | 实施检查 机构 | | 检查人员 | | 实施检查 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 | | |
注:在检查时向企业出示。 入企检查投诉电话:0376—8856886
填表注意事项 一、“企业宁静日”内入企检查须报请县分管领导批准。 二、《光山县入企检查备案表》中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制,编制方法为:本部门拼音缩写(如县应急局为“YJ”)+时间(如“20210708”)+检查序号(如“001”),即“YJ20210708001”。 三、“检查类型”请在相应的选项后的□中打“√”,“其他”指未列入检查计划而实施的入企检查。 四、“实施检查机构”即实施检查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跨部门或多股室联合检查的,逐一填写。 政策解读:《光山县“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