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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手术程序致患者七级残疾,固始县中医院被判赔偿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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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8 17:43: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李鑫 通讯员 汪星晨

8月18日上午,记者了解到,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因违反医疗手术程序,术前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常规检查,致患者七级残疾,固始县中医院被判赔偿401048元。

据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胡某入固始县中医院治疗直肠疾病,导致现遗有排便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经信阳市医学会鉴定:患者“直肠脱垂悬吊术”后,并发的“不完全性肠梗阻”及因便秘长期困扰着患者的不良后果,固始县中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固始县中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患者胡某各项损失401048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患者胡某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5月15日,经固始县卫计委委托信阳市医学会,对双方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信阳市医学会的分析意见:“综上分析,患者“直肠脱垂悬吊术”后,并发的“不完全性肠梗阻”及因便秘长期困扰着患者的不良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信阳市医学会于2018年6月6日,作出鉴定结论:“本例已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患者治疗终结后再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判定”。2019年7月10日,信阳市医学会出具《关于完善胡某与固始县中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的说明》一份,对双方之间的医疗事故等级定为三级丙等。

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21年3月24日南京两江司法鉴定所出具两江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被鉴定人)胡某的损伤构成七级残疾;被鉴定人胡某的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2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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