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结合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信阳市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拟将柳林乡9.2847公顷土地(其中征收集体土地8.5987公顷、转用国有未利用地0.6860公顷),作为G107线柳林至豫鄂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浉河区段)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G107线柳林至豫鄂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浉河区段)。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柳林乡甘冲村集体土地1.5681公顷、柳林村集体土地2.4551公顷、柳林街道居委会集体土地1.4580公顷和马庄村集体土地3.1175公顷。转用甘冲村国有未利用地0.1807公顷,马庄村国有未利用地0.5053公顷,共计9.2847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拟作为公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现状为柳林乡甘冲村集体土地1.568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1807公顷,柳林村集体土地2.4551公顷(其中耕地0.2386公顷),柳林街道居委会集体土地1.4580公顷(其中耕地0.2385公顷),马庄村集体土地3.1175公顷(其中耕地0.018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505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63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74.443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43.0080万元,预存入浉河区指定账户,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3、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4、拆迁安置。我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由柳林乡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柳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柳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柳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柳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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