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息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息征告字〔2021〕01号 息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我县产业集聚区办事处息东社区、息丰社区、锦湖社区、南湖社区、新城社区,淮河办事处大何庄社区、三里井社区和龙湖办事处望淮桥社区、尹湾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息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息县产业集聚区办事处锦湖社区集体土地1.5157公顷(其中耕地0.7076公顷)、息丰社区集体土地2.1439公顷(其中耕地0.2759公顷)、息东社区集体土地3.2667公顷(其中耕地1.5393公顷)、新城社区集体土地4.5728公顷(其中耕地4.4238公顷)、南湖社区集体土地1.8503公顷(其中耕地1.7445公顷),淮河办事处大何庄社区集体土地5.1795公顷(其中耕地5.0114公顷)、三里井社区集体土地5.4108公顷(其中耕地5.2985公顷),龙湖办事处望淮桥社区集体土地2.4046公顷(无耕地)、尹湾社区集体土地7.0380公顷(其中耕地6.3678公顷),面积共计33.3823公顷(其中耕地25.3688公顷)。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地块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1、锦湖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1.5157公顷,其中水田0.0374公顷、旱地0.6702公顷、农村道路0.5972公顷、沟渠0.0439公顷、有林地0.0300公顷、河流水面0.1370公顷; 2、南湖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1.8503公顷,其中水田0.0283公顷、旱地1.7162公顷、农村道路0.0683公顷、沟渠0.0370公顷、有林地0.0005公顷; 3、息东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3.2667公顷,其中旱地1.5393公顷、农村道路0.0395公顷、沟渠0.0036公顷、村庄1.1710公顷、采矿用地0.5133公顷; 4、息丰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2.1439公顷,其中旱地0.2759公顷、农村道路0.0922公顷、有林地0.1337公顷、村庄0.5383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1038公顷; 5、新城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4.5728公顷,其中水田1.6466公顷、旱地2.7772公顷、农村道路0.0976公顷、沟渠0.0144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370公顷; 6、大何庄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5.1795公顷,其中水田1.1872公顷、旱地3.8242公顷、农村道路0.0543公顷、沟渠0.0373公顷、有林地0.0548公顷、采矿用地0.0217公顷; 7、三里井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5.4108公顷,其中旱地5.2985公顷、农村道路0.0776公顷、沟渠0.0347公顷; 8、望淮桥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2.4046公顷,其中农村道路2.4046公顷; 9、尹湾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面积7.0380公顷,其中旱地6.3678公顷、农村道路0.2171公顷、沟渠0.0123公顷、设施农用地0.2426公顷、村庄0.198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为60~64.5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2、社会保障费用按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公顷63.15万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094.089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837.6356万元、安置补助费1256.453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08.0923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3.低保安置。如果土地被征收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如果征收后仍有部分土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农村低保。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村料,到杨店乡和产业集聚区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村料,以书面形式到产业集聚区办事处、淮河办事处和龙湖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产业集聚区办事处、淮河办事处和龙湖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产业集聚区办事处、淮河办事处和龙湖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附件:息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息县2021年一批城市勘测定界.pdf
息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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