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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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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08: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0〕42号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淮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淮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三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民政、教体、医保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设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特殊情况放宽至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第七条 救助条件如下:
  (一)具有淮滨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
  (三)0-6周岁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条件:
  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指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脊膜膨出后遣症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救助内容
  (一)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0-6岁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三)康复训练。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
  (二)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含适配服务费);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三)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
  第十一条 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将脑瘫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并探索逐步将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批表》。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予以审核,并进行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八条 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康复服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并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至少进行初期、中期、末期三次康复服务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每年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进行评定。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常规评估、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的整体评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残联要定期向市残联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预算经费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康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残联会同卫健、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质,依法登记,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取得国家及省、市规定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应资质,达到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监护人培训、总结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残联会同卫健、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八章 康复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事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卫健、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定点康复机构应定期为专业人员接受培训提供机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康复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残联、卫健、民政、教育、医保、财政、审计、发改、扶贫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救助对象的审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完善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组织督导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做好统计与汇总等。
  县卫健部门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同级残联共享,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康复和转介工作;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加强监管、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县民政部门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为残疾儿童康复捐赠、资助;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对本部门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教育部门实施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支持项目,扩大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服务供给;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
  县医保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县发改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康复机构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县扶贫部门会同残联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申报中的信息比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卫健、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传递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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