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原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段仁周(正处级)受贿案件,被告人段仁周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仁周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所副所长、党委委员,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拆迁、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72万元、一次索取他人现金10万元。 (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所副所长、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市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孙某人民币100000元,为孙某承揽“宽景一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二)2012年春节至2014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所副所长、党委委员,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宽景一品”项目经理王某人民币共计130000元,为王某承揽“宽景一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三)2013年春节至2014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吴某人民币共计70000元,为吴某承揽“宽景一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四)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1人民币20000元,为信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宽景一品”项目合作中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五)2013年春节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信阳市浉河区弘图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易某人民币共计400000元,为信阳市浉河区弘图房地产公司在“御景阳光”项目合作、拆迁、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该赃款已退缴信阳市监察委。 (六)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段仁周被任命为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其向“宽景一品”项目部副总经理李某2提出,从项目拿100000元以解决个人费用。李某2向“宽景一品”项目部总经理杨某汇报后,杨某向翁林生借10万元交给李某2,李某2交给段仁周。2015年,李某2听说有人在告段仁周,担心案发牵扯到自己,要求被告人段仁周退还,被告人段仁周安排其弟段某将100000元退还给李某2,李某2还给了翁林生。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段仁周的亲属将该10万元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仁周利用担任信阳市农科副所长、党委委员,信阳市农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2万元,在项目拆迁、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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