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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信阳一男子交通违法被追赶窒息死亡!法院:辅警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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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12: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0年6月22日,信阳中院(2020)豫15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潢川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卫家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至此,潢川县 “男子被辅警追赶窒息死亡案”告一段落。然而,由于没有丧葬费,卫军(化名)的遗体至今在潢川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停放已经388天,对于卫家人来说,伤痛并没有结束,维权之路才刚开始。卫军上小学的女儿始终相信:爸爸还活着。


男子交通违法被辅警追赶,剧烈运动引发窒息死亡
据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潢川县卜塔集镇吴楼村吴楼组村民卫军与朋友高顺(潢川县白店乡居民)相约外出办事,两人吃过早餐后由卫军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机动摩托车带高顺由南往北向迎宾路东行驶,行至潢川南城迎宾道新一中路口附近等待信号灯时,正在该区域执勤的交警辅警李某龙发现该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随即上前询问,卫军弃车往南跑。辅警李某龙遂离开执勤岗位进行追赶,快要追上时,卫军又迅速折返掉头,李某龙也折返在其后追撵,追至迎宾路汽车美容店后院树林处卫军摔倒,并口吐白沫。李某龙给另外一名辅警吴某打电话说明情况,随后赶到现场的辅警吴某拨打了120要来救护车将卫军送到医院急诊抢救。上午9时25分,卫军经潢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卫家人曾以“辅警越权执法、暴力执法”为理由,要求潢川县公安局依法追责并进行赔偿,最终没有结果。此后,卫家人委托律师正式向潢川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潢川县公安局2019年11月1日作出潢公赔决字(2019)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卫家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
据卫军的儿子说,收到潢川县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母亲掩盖不住愤怒和悲痛,差点晕倒。“就算我爸的摩托车没有号牌,也是一般交通违法,车都扔那了,如果他(李某龙)不追,就不会出事。况且他是辅警,国家有规定,辅警只是协助执法,他作为辅警离开岗位单独追赶我爸,导致我爸死亡,难道说他没有过错?不该承担责任?”卫军的儿子气愤地说。

信阳两级法院认定辅警无责
卫家人不服潢川县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向潢川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过程中,潢川县公安局申请对死者卫军的死亡原因做司法鉴定。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死者卫军因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因剧烈运动及心肌梗死急性发作,所引起的心功能不全加重了窒息的严重程度。
庭审中,双方对死者卫军窒息的原因是“由于剧烈奔跑运动引起的胃内容物返流导致”不持异议。

潢川县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为潢川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冯某管理区。李某龙作为交警辅警,有配合冯某开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等职责。平时交警辅警们遇到情况是通过汇报,由冯某到现场处置。当时,因冯某正在别处路段巡查,事发时并不在现场。法院认定李某龙取得了正式民警冯某的授权,具备执法权,执法程序合法。李某龙在执法中没有使用警械或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执法手段和方式未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如果认定李某龙的行为与卫军死亡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不正当地加大了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警情时的责任,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

据以上理由,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卫家人的诉讼请求。
卫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信阳中院(2020)豫15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辅警现场处置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滥用职权
原告代理人表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无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交通违法分为现场违法和非现场违法。本案中,李某龙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处置现场违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必要前提,李某龙在没有向正式民警汇报,没有取得批准的情况下,单独完成了整个现场执法过程,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涉嫌滥用职权。事件发生后,李某龙也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求助,也没有及时向正式民警冯某汇报,而是向另外一名没有执法权的辅警吴某寻求帮助,李某龙并没有对卫军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放任悲剧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此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又结合交通管理工作,专门细化制定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依据该《规定》,交警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勤务辅警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其中对勤务辅警单独执法、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或者罚款等工作均作了禁止性规定。然而,一、二审判决片面割裂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前后联系,人为曲解错解法律,背离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正在审查中
目前,此案当事人已经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查询信息,河南省高院已经组成合议庭正在进行再审审查。(完)
来源:社会新观察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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