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地方性法规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把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制度极为必要。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关键期,为了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推进美丽信阳建设,把前期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所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总结固化,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据了解,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结合信阳实际,对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大别山精神;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用餐,鼓励勤俭节约,以及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不文明现象,如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广场舞音乐声音过大、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从建筑物、构筑物和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的、遛狗未用束犬链(绳)牵领的等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相应规定。
来源:信阳教育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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