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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女子在宾馆摔伤索赔3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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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10: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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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宾馆查吸毒,女子胡某某拒不开房门,从宾馆三楼窗户跳下,摔致七级伤残。事后,胡某某将某宾馆起诉至平桥区法院,索赔31万余元。
平桥区法院以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吸毒时遇查房,跳窗逃跑摔致伤残
2017年9月1日下午,在信阳市平桥区龙江大道某宾馆三楼某房间内,胡某某和朋友詹某某正在吸食由胡某某带来的冰毒。下午5时,民警到该宾馆执行公务,前往胡某某所在房间查看情况。宾馆工作人员敲门后,胡某某应答,但始终拒绝开门,在此情况下,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惊慌失措之下,胡某某打开房间窗户,纵身一跃从房间窗户跳了下去。
随后,胡某某因摔伤被送往一五四医院治疗,住院131天,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后期又进行内固定存留取出手术,花费医疗费17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胡某某被鉴定为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移位滑脱,脊髓横贯性损伤,致右下肢单瘫,评定为七级伤残。
胡某某起诉宾馆,称其未尽安保义务
庭审中胡某某认为,宾馆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房间窗户没有安装基本的防护装置和限开装置,且未经同意擅自打开顾客的房门,是致使原告跳楼的主要原因,要求宾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31万元。
宾馆老板辩称,原告受伤系自身行为所致,宾馆已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受伤亦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
平桥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安机关对宾馆工作人员、詹某某作出的询问笔录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胡某某与詹某某在宾馆房间中从事吸毒违法行为的事实。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从宾馆工作人员敲门至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之前持续数分钟,且在进入房门的人员亮明身份之前,胡某某已经选择主动跳出窗外,是出于对自己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产生后果的惧怕心理而选择跳窗;胡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窗可能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胡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为引起,与宾馆是否安装窗户限开装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
平桥区法院遂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平桥区法院 彭洁 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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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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