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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男子索要彩礼遭据,状告女友及“准丈母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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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09: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16年年底,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双方同居前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双方开始商定结婚事宜。

  随后,王先生先后给付彩礼10.9万元,男方还按照当地风俗,为女方购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金器。

  不过,此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

  眼看结婚无望、因感情不和,王先生便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女方拒绝。王先生遂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及其母亲吴某返还彩礼及“四金”折现金额。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包括虽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本案中,王、李两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同居生活。

  【判决】女方及其母亲共同返还男方彩礼4万余元及“四金”

  潢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的给付及接受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故被告吴某符合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彩礼返还多少合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有同居生活事实,双方有必要的共同生活开支,且两人同居生活期间,李女士两次怀孕且引产,身体、精神均遭受一定损害,经审理,潢川县法院酌定两被告返还原告王先生彩礼款的40%,即109000元×40%=43600元。

  金银首饰及金银加工费是否需要返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金银首饰,法院对其主张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定,认定的“四金”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足金戒指、足金手镯,被告应当偿还,如不能原物返还,应当折合现金支付。
来源:大河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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