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7881|回复: 0

信阳两村民在自家菜园非法种植罂粟超五百株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16 16: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接近毒品就是走向死亡。近年来,农村偏远地区多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该类犯罪涉案人员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为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典型案例,呼吁大家莫沾毒品、莫种毒花,共同参与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中来,共筑防毒防线。

01案例一:种植罂粟喂鸡?违法!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明港镇段湾村村民李某在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经民警现场清点,李某种植罂粟株数为540株。

2021年4月6日,平桥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种植的罂粟是违法农作物,听别人说给鸡吃罂粟苗不容易得病,便信以为真,索要了一些种子,在未取得合法种植罂粟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家菜园内种植,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

“我知道这是罂粟,当初就想种点用来喂鸡,没想到会构成犯罪,一大把年纪了还沾上这种污名。”庭上,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裁判结果】

平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依法对李某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02案例二:误种罂粟不铲除?违法!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将混合着罂粟种子的鸡粪倒入了位于信阳市高新区祠堂村的自家菜园中,在发现罂粟幼苗长起来后,刘某一直未对罂粟进行铲除。

2020年12月,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罂粟幼苗,经信阳农林学院检验,涉案的植物为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经现场清点,共计1650株,随即进行了扣押。

2021年1月,平桥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当初种植罂粟是误种,在发现长出了罂粟苗后,并未及时将这些罂粟铲除。“我当时也没有把它们铲掉,我想种都种了,随它去吧。”刘某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自己触犯了法律,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裁判结果】

平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为16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但经查,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均证明刘某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案扣押的1650株罂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依法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信阳网 ( 豫ICP备11020369号-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9002000073号

GMT+8, 2025-6-25 21:02 , Processed in 1.21431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xywcms! X3.4

© 2001-2013 信阳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