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09月05日03时54分许,王*(4115031*******9)酒后驾驶豫P*****东风牌小型客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门前路段时,与熊**(4130281*********1)驾驶的起亚牌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王*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98mg/100mL。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0.93mg/100mL,王*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1年09月06日21时23分,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大市场菜场同记炒货门前路段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与行人相撞,有人受伤,我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见到台铃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周**(413001*********0),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即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抽取其上肢静脉血液。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63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1年09月07日22时21分许,韩**(4130231*******8)驾驶爱玛牌两轮摩托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路中行家属院门前路段时,与道路花坛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韩**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韩**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1年09月10日20时55分许,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贤山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型为豫S*****与电动车,无人员受伤,不需要120到场救治,需要交警处理。经初查查明:2021年09月10日20时55分许,王**(413023*******0)酒后驾驶绿佳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员:翟**)沿湖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湖东大道与鸡公山大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王*(410728********0)、刘**(410728********2)驾驶的大通牌豫S*****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翟**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三人分别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检测值为186mg/100mL,王*检测值为0mg/100mL,刘**检测值为94mg/100mL。
案例五 2021年09月09日21时25分,匿名通过110报警称:在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十里河立交桥北150米处路段,一辆轮式机械车(铲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有人受伤。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至事故现场见到了铲车驾驶员任**,其向民警反映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喝酒了,因其受伤已被送至解放军第990医院救治了,后民警赶至医院找到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卢**(413001*******X),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民警在医护人员协助下抽取了卢**的上肢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卢**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79mg/100ml。卢**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1年09月19日19时48分许,报警人称:在213省道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百家顺超市门前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要求交警处理,后经调查证实:舒**(413023*********5)驾驶雅迪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王**驾驶的豫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车辆受损、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抽取舒**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舒**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1年09月19日18时32分许,魏**(413001********9)驾驶豫S*****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浉河北路歌立方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程*驾驶的豫S*****号别克牌小型轿车(随车乘坐人员:李**)发生相撞,致车辆、程*、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81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魏**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八 2021年09月20日02时29分许,浉河勤务大队接110指令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和美广场门前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护栏发生相撞,需要交警队处理,经查:王**(1402241***********9)驾驶豫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红大道和美广场门前路段时,与道路护栏发生相撞,致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抽取其静脉血检送检,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
2021年09月22日00时46分,报警人通过110报警称:在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凯司令”酒楼对面路段,一辆豫S*****小型客车与一辆豫S*****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交警队处警。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至事故现场见到了豫S*****小型客车驾驶员沈家海(413001********9)及豫S*****小型客车驾驶员邓清泉,随后对其驾驶员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沈**的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邓**未测试出酒精,后民警将沈**带至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上肢静脉血液取证,并送至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沈**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56.6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沈**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十 2021年09月24日23时46分,接110指令:在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柳林乡老街口一辆摩托车摔倒,我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后在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见到豫S*****5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舒**(413023*********9),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即抽取其上肢静脉血液送检。经信阳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结果为:125mg/100ml。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舒**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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