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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公布4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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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6: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4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一批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信阳市羊山新区某学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6月18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收到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羊山新区某学校餐盘清洗消毒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一时间送达检测报告,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罗山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1月3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校园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按规定填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期限之后复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台账。该幼儿园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固始县某学校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4月19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某学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完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滨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抽查其副食库货架上山西陈醋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4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又抽查其副食库货架上排骨味王调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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