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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11月份道路运政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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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5 17: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今年11月份以来,信阳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案

  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28交办件:乘客投诉,2023年11月5日,豫ST1***号巡游出租车司机胡某某拉载一名乘客从南湾谭庙新七大道到信阳市贸易广场,故意绕道行驶、行驶路线比正常路线远,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胡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3年11月16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车司机郑某某未按规定进入出租车专用通道,在信阳高铁东站南出口辅路停靠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郑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3年12月4日,罗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12328交办件:乘客投诉,12月3日12时许,豫ST2***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丁某某载客从罗山县城大转盘至罗山县火车站,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驾驶员丁某某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3年11月14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江某驾驶鄂J8****重型自卸货车,从湖北省麻城市装载砂子运往河南省新县,但是江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江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案

  2023年11月20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G230箭厂河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吕某某驾驶信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SA****重型自卸货车,从河南省新县装载渣土运往河南省潢川县,但吕某某未能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吕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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