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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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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4 09: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当事人:崔某,男,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82198901****15,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民族街****。

  简要案情:2021年5月20日20时40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333省道兰店乡路段100米红绿灯路口西100米兴隆路路口处,崔某持C1证驾驶鄂SS6**1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步行的宁某珍发生碰撞,造成本车受损及宁某珍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当事人:刘某永,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8204****13,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驾驶车辆所属公司:禹州市远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2年06月24日21时许,刘某永持A2证驾驶豫KC8**8重型半挂牵引车有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北山毛集十字路口北100米时,与由东向西张某发推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永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当事人:李某辉,男 ,居民身份证编号:420623195006****37,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小河镇****。

  简要案情:2022年11月04日凌晨3时35分许,李某辉持B2证驾驶鄂S92**9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苏楼村博物馆门口路段,与行人孔某功发生碰撞,造成鄂S92**9号中型厢式货车受损,孔某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四、当事人:李某民,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1198712****36,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镇****,驾驶车辆所属公司:驻马店市鑫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12日14时56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郭大桥村高速路口西路段,李某民持证驾驶豫QF7**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珍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珍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当事人:李某然,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198804****94,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驾驶车辆所属公司:洛阳长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4月14日12时08分许,李某然持证驾驶豫CP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9**4挂),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冯庄村郝岗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向左转弯横过道路的付某云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云、三轮电动车乘坐人韩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然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六、当事人:蒋某洋,男,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兰店街****,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199009****14,驾驶车辆所属公司:信阳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3月13日23时16分许,在兰店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S333省道兰店乡红绿灯西300米,蒋某洋持A2证驾驶豫SE3**7(豫S8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往北步行横过公路的苏某发生碰撞,造成本车受损及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蒋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七、当事人:史某科,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2197606****12,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驾驶车辆所属公司:周口伟胜运输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6月07日16时55分许,史某科持证驾驶豫PH3**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333省道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郭大桥村路口时(事故发生前豫PH3**5号重型自卸货车越中心线),史某科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右侧车轮碾压到道路南侧排水沟盖板,车辆发生侧翻,压到前方同向行驶王某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史某科受伤、王某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信阳市恒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路边绿化树、排水沟盖板损坏的事实。史某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八、当事人:张某亮,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23198102****15,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近德固乡****,驾驶车辆所属公司: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8月10日23时50分许,在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107国道利源加气站门口路段,张某亮持证驾驶豫JC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G**7挂),由北往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朱某伟持证驾驶豫LN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DW**2挂)停在路边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亮及豫JC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高某红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亮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九、当事人:陈某义,男,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甘岸办事处****,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901****19。驾驶车辆所属公司:信阳市盛达货运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7月26日08时23分许,陈某义持证驾驶豫SE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SA**7挂),由南往北行驶至107国道信阳市平桥区甘岸镇交警队门前路段,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李某学驾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学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义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十、当事人:曹某亮,男,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居民身份证编号:342127197207****12。驾驶车辆所属公司:阜阳市晟聚运输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5月13日17时05分许,在明港镇八里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机场路黑泥沟村路段,曹某亮持A2证驾驶皖KS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RU**挂)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向前方张某安醉酒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张某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曹某亮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十一、当事人:张某亮,男,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701****45X。驾驶车辆所属公司:高安市晨华物流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5月26日00时20分21秒,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107国道金山酒店路段,张某亮持A2证驾驶赣C37**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豫QW1**挂(核载38吨,实载44.31吨)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袁某磊发生碰撞,致使袁某磊受伤后摔倒在地,2023年05月26日00时23分33秒倒在路面上的袁某磊再次与由南向北王某军持C1D证驾驶的豫SL0**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磊受伤后经信钢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05月26日凌晨05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张某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十二、当事人 :耿某宏,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五十铺乡****,居民身份证号:341226197201****51。驾驶车辆所属公司:临泉县华盟运输公司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2023年08月14日15时05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S333省道明港镇新一中门口路段,郭某友(驾驶二轮电动车(信阳A0110**)(乘坐人徐某兰),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同向耿某宏持证驾驶皖K3D**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NH**挂)事故路段限速40km/h,事故发生时车速为58-59km/h)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友受伤、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徐某兰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耿某宏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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