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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重罚不止,顶风违法不息!商城县一液化气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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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9 11: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商城县承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燃气违法

  违法事实:商城县承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商城县鲇鱼山乡新华社区16号,该公司灌装液化气的操作台上放有七瓶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其中有六瓶超期未检的钢瓶带气,一瓶超期未检的空钢瓶。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镇

  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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