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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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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0 17: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日,信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旨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实现“美好生活看信阳”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工作,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要求、权属不变、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尊重群众意愿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各县区政府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构性供给不足,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实现“美好生活看信阳”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已开工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分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结合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必要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可进一步优惠。

  (四)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各县区要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和人口流入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品质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既有住房认定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部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

  民集体意愿、保障农民集体权益且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规划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税收支持政策

  1.给予补助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2.降低税费负担。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照民用价格执行。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落实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指导、项目认定、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强化安全质量监管,实现可持续运营。应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各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纳入保租房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集资建房、开发房地产、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强化部门协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拟定政策并督导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指导水、电、气、暖按民用价格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土地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四)严格目标考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各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局面,切实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改建及存量房屋改造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

  住房屋;

  (二)土地、房屋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

  (三)存量土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条件

  (一)项目产权明晰

  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

  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规模及面积标准

  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具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

  (五)其他条件

  1.项目应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

  2.项目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

  3.项目应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三、职责分工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认定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项目推进和后期管理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认定工作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各级发改、财政、税务、金融、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宣传,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摸查和收集工作。

  四、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含修规、消防设计、建筑结构等初步意见)。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按原土地用途接续开发或更新改造已无必要的分析论证情况(如有行业主管部门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提供)。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

  项目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会同本级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完成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2)报领导小组审批。联合审查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内容;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项目变更原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内容;

  3.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确定项目可行性,并出具意见书。

  (三)审核认定

  对审定纳入保障房的项目,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认定结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县区认定结果,统一发放《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3)并报省住建厅备案。存在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再行申请。

  对利用人才公寓、政府产权住房等转化的项目,及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凭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等程序,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业主单位凭《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政策,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范围等。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运营前,应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二)运营管理

  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设置有最低租赁运营期限的项目,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也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批准退出管理的项目,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通知书》(附件4),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并注销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注记内容。其中,对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的民用水电气暖价格、金融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权属管理

  具备整体确权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办理房屋确权时不得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对于存量房屋在取得认定书前已完成确权的,需在取得认定书后60日内,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完成上述内容的注记。

  (四)信息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土地(房屋)产权人或运营机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及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未完成信息录入的项目,不得开展业务运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书

  2.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3.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信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通知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来源: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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