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1月9日下午18时许,河南省潢川县城区迎宾路新一中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追尾一辆小轿车,幸运的是双方仅车体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事故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摩托车驾驶人周某某脸色微红,身上散发酒气,疑似酒驾。当即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醉驾。随后,民警带周某某去医院抽血送检,检测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47.72mg/100ml,周某某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22年2月2日下午,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组织民警、辅警在辖区道路开展查处酒驾集中行动。14时52分许,107国道明港镇西亚超市门口路段一辆号牌为豫SM2**7的小型汽车被执勤人员拦下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时,该车驾驶员杨某方神情紧张,支支吾吾拿不出驾驶证,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气。后经检测鉴定,杨某方血液中乙醇含量达75.3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2022年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许,王某某(男,59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潢川县潢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岗乡邓店村境内时,与前方一辆豫S8B ***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后摩托车车头失控向左前方偏移,又与左侧道路正常行驶的豫SFJ***小型轿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幸运的是当时乡村道路上车速都不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酒精含量吹气检测值为107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40.01mg/100ml,该起事故中王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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