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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拒绝理赔?法院:按时支付理赔金额41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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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6: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月18日,该网站发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息县人民医院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息县人民医院保险理赔款414360元。

据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息县人民医院多次向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购买医疗保险。2019年6月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的保障项目为:医疗责任(2011版),保险金额为128725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6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0元,保险费合计726000元。2020年6月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的保障项目为:医疗责任(2011版),保险金额为160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6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0元,保险费合计726000.45元。2021年6月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的保障项目为:医疗责任(2011版),保险金额为160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6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每人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50000元,总保险费735600.15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每次事故免赔率5%,二者以高者为准。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本次诉讼,经该院判决、息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及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保险纠纷案件共有6件,被告至今未予保险金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息县人民医院作为投保人已按照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单的要求向保险人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足额交付保险金,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6次保险事故均发生在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期间,故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保险单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每次事故免赔率5%,二者以高者为准。对于这6次保险事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息县人民医院保险理赔款414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提交的三份加盖被上诉人息县人民医院公章的《投保单》中,“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处并无免赔额及免赔率约定。《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三)人民法院判决;(四)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2022年2月7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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