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一、当事人:吴某,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1990****38,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1月05日12时57分左右,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百佳超市门口路段,吴某持证驾驶豫R8***H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上路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吴某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吴某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张某,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11967****50,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1月29日13时40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龚岗村路段,龚某真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乘坐人龚某成从车上摔倒,而后与由北向南张某持证驾驶的豫AA***0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成受伤的交通事故。 三、当事人:杨某,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78****70,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2月21日20时22分许,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兴港大道丰达小区路口处,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停放在路边的李某民持证驾驶的豫QH***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当事人:雷某中,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77****11,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查山乡****。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2月26日20时00分许,在信阳市平桥区333省道坦克团大门路口处,雷某中醉酒后持证驾驶豫SK***7轻型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往西左转弯韩某持证驾驶的豫QF***6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雷某中及豫SK***7号车乘坐人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雷某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如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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