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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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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7: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信阳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就辖区发生的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一、犯罪嫌疑人赖某福,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20983198709****5X,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1月26日20时36分许,赖某福醉酒后持C1D证驾驶鄂SK7**8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107国道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杨楼路口处,与由南往北向左转弯的曹某强持C1证驾驶豫Q16**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豫Q16**0号车乘坐人卢某丽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赖某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赖某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彭某,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1503198605****10,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2月25日21时00分许,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新涵洞路段,彭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靠路南侧步行的朱某柱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杜某根,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3196402****59,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2月18日15时00分许,杜某根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郭楼村龙口组时,与同向前方右转弯雷某凤持C1证驾驶的苏E9Z**U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杜某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0.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杜某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当事人:梅某,男,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1197407****95,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涉事公司:驻马店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简要案情:2021年12月05日06时05分许,梅某持证驾驶豫QF0**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兴港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丰达小区路口处,将由西往东步行横过公路的邢某撞倒,造成邢某受伤及豫QF0**0号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梅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如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警。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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