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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光山县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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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15: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坚决清除车辆乱停乱放,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光山县中心城区开展停车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停车泊位的类型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严禁任何车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内停放。
二、在城区主次道路外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施划的路外临时停车泊位内,车头按照箭头指向进行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严禁任何车辆随意占用盲道。
三、在城区住宅小区内停车,车辆必须按照小区物业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小区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或在车辆正常通行的小区道路上停放。
四、凡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标志停车、逆向停车以及超出标线、骑轧标线停车的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纠正或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纠正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车辆一律拖移至夏楼停车场,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
五、严禁在城区设有禁停交通标志或施划有黄色禁停标线的主次干道、支路、进出小区路段停放车辆。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撤出、挪用停车泊位;严禁沿街商户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拖移。
七、严禁在停车泊位、停车场内摆摊设点,进行修车、洗车、买卖二手车等占道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提倡广大市民低碳、绿色、文明出行,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序、规范、入位停车。
九、加大交通违法曝光力度。通过“平安光山”、“光山交警”、“光山微生活”等微信公众号,光山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对发现和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曝光。
十、市民朋友们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县城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凡阻碍人民警察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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