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2804|回复: 0

光山人网购鹦鹉 被检察院起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0-11 15: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日,光山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胜诉判决。
2019年4月至10月,黄某先后两次在网络“贴吧”联系发帖人,通过大巴运输和快递运输的方式,购买一只葵花鹦鹉、两只凯克鹦鹉,其中一只凯克鹦鹉在到货后自然死亡,一只凯克鹦鹉于2021年3月7日病亡。经鉴定,涉案葵花鹦鹉、凯克鹦鹉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均为10000元。黄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
A56FDBA0428AE5DF1AAF182133AEB505B7A995CD_size62_w1080_h565.jpg
经审查,光山县检察院认为黄某非法收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光山县检察院依法在《正义网》上发布为期一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报送上级院审批后,光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非法购买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事实供认不讳。近日,光山县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因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将黄某非法购买的葵花鹦鹉送至有资质的救助站救助,所产生的费用由黄某承担。经光山县法院的协调,涉案葵花鹦鹉已移交至信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安置。光山县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光山县地处大别山区,山地、丘陵较多,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近期光山县检察院办理三起因保护稻田不被飞鸟啄食而架设网具,造成野生动物触网死亡的案例,案件嫌疑人触犯法律,涉嫌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斑鸠、喜鹊、八哥、乌鸦、黑卷尾、翠鸟等,都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旦对这些鸟类进行猎捕,在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本人也可能触犯法律。因此大家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私自架设网具进行猎捕,我们要共同参与到保护生物多样性中,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应有贡献!(朱文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信阳网 ( 豫ICP备11020369号-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9002000073号

GMT+8, 2024-12-23 20:02 , Processed in 1.199208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xywcms! X3.4

© 2001-2013 信阳中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