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3月29日投案,同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唐洪,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2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银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银及其指定辩护人唐*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持有的EC1008332护照于2018年6月12日在驻科特迪瓦使馆换发,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宣布作废。 2018年5月23日,沈*银乘坐火车从信阳至桂林,由中国边境偷越至越南;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经中国边境线偷越至广西; 2018年7月21日,乘坐火车从信阳至武汉,经中国边境偷越至越南; 2019年1月,从境外经中国边境偷越至广西; 2019年4月10日,乘坐火车经中国边境偷越至越南;2019年5月至6月期间,经中国国境偷越至广西; 2019年8月20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至南宁,经中国边境偷越至越南; 2020年1月,从越南经中国边境偷越至广西,2021年1月7日乘坐火车至信阳。 2021年3月29日,沈*银到罗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沈*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沈*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沈*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银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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