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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02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兰萍,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回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爽,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兰萍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德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被告人李兰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至9月,在信阳市浉河区河南路农科所对面开办幼儿园的被害人朱某找到相识多年的在信阳市体彩广场附近开服装店的被告人李兰萍,李兰萍以其有关系帮孩子上好点的学校且对信阳市小学的校长基本都认识为由答应帮朱某解决其幼儿园六名孩子的入学问题,双方谈好费用后,朱某先后通过微信转款给李兰萍共计123000元,李兰萍收到钱款后既没有帮助解决孩子入学也没有将该钱款退还给朱某,而是将朱某转给其的钱款用于服装店经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兰萍辩称,我没有收朱某的12万元办学生入校的钱,她在我店里买衣服还了我5万元钱,又给了我3万元钱让我帮她找人看学生能不能入校。
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李兰萍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向被告人转账时间基本在9月份以后,12.3万元转账没有6个学生家长的询问笔录及转账记录,故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在信阳市浉河区河南路农科所对面开办幼儿园的被害人朱某找到相识多年的在信阳市体彩广场附近开服装店的被告人李兰萍,李兰萍以其有关系帮孩子上好点的学校且对信阳市小学的校长基本都认识为由答应帮朱某解决其幼儿园六名孩子的入学问题,双方谈好费用后,朱某先后通过微信转款给李兰萍共计123000元,李兰萍收到钱款后既没有帮助解决孩子入学也没有将该钱款退还给朱某,而是将朱某转给其的钱款用于服装店经营。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兰萍供述,2020年7、8月份,朱某托我帮忙安排学生到信阳市胜利路小学入学,有三、四个学生,每个学生2万元,收了她8万元,分两、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我的,收完她的钱后,因为办入学太晚了没有办成,钱我个人进货用了,所以没有钱退给她,我收钱后没有找领导办这个事,随便找个老师问的,人家说办不了。另其在庭审中供述,2019年其把朱某微信拉黑。
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8年冬天,我在浉河区中山路“兰姐名品”服装店认识了李兰萍,留了电话,2019年她的店搬到体彩广场,就没联系了,2020年5月份我们又联系了,8月份开始说小孩上学的事,李兰萍知道我是开幼儿园的,就给我说她有关系可以帮小孩上好一点的小学,信阳市小学的校长她都认识,关系都非常好,如果办理不好就退钱,我相信了互相加了微信,后来我给我幼儿园的一批家长说了这个事,然后有六个学生家长找我办理小孩上学的事,8月20日我给李兰萍说了,李兰萍说现在说有点晚,价格要高,一个小孩22000元,家长们也同意,我就先后给李兰萍转了123000元,有五个学生是22000元,一个学生是13000元,我把信息发给了李兰萍,李兰萍让我等消息,一直等到10月8日以后,她也没有安排小孩进校,我找她退钱,她说钱都给领导了,不退,后来我多次找她,她不接电话,不见面。
3、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从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16日,朱某共向李兰萍转账8次,转款123000元,其中有三笔转款进行了学生名字和学校的备注。
4、微信转账证实,严某某家长向朱某转款15000元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10月初,朱某向李兰萍要钱的情况。
6、另有被告人李兰萍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以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李兰萍的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故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兰萍谎称认识学校领导,收取被害人的钱财后用作他途,在被害人找其退钱时,被告人拉黑其微信,据不还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转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凭,足以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故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犯罪数额,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转账记录,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8万元。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兰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朱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丁立国 人民陪审员 叶俊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姿颖
来源:都市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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