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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男子无证酒驾 被查后竟冒他人身份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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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7: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日,一男子涉嫌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竟假冒他人身份,还提供他人身份证信息被依法拘留。

2021年06月18日22时40分许,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城区中原路与成功大道交叉口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现场拦停沿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号牌为豫SS6A5*的小型汽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驾驶机动车时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50mg/100ml, 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该车驾驶人不能当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执勤民警遂口头询问该驾驶人身份信息。该驾驶人称其叫陈某杨,身份证号是:413026198706162***,家住固始县分水亭乡。执勤民警告知该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若无异议就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及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并通知其第二天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到固始县交警大队郭陆滩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该车驾驶人表示无异议,签下:“陈某杨”的名字,并捺印。



2021年06月19日16时许,违法人“陈某杨”自行前往郭陆滩中队接受处理,但其仍未携带陈某杨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经执勤民警再三询问且晓以利害,“陈某杨”最终承认其冒用陈某杨身份信息的经过。



经查,该男子李某(男,身份证号22010319981101****,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与陈某杨系朋友关系。2021年06月18日晚,其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因担心无机动车驾驶证从重处罚,就向固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谎报其是陈某杨。

目前,李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固始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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