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53号 当事人:吴琳琳 单位名称: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一胡同153号 做为法定代表人的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172部队西侧建设香江帝景17#、20#-23#、25#楼及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96025.38m2,合同价11783.6万元,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此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陆仟元。 你是信阳市园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处以11.78万元以上23.56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单位罚款数额的5%)。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