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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检察院对12起不起诉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告、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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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09: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经本院审查认定,今天到场的12名被不起诉人,均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12名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均在100mg/100ml以下,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我院研究,对你们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还对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希望你们能深刻进行反思和反省,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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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下午,固始县检察院分别对12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不起诉宣告、训诫。该院以“训”触动他们内心对法律的敬畏,用“诫”督促他们对责任的担当,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度违法犯罪,帮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办案检察官分别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等12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词,指出了被不起诉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规定和理由、从案中汲取的教训等,并对刘某等人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牢记教训,牢记酒后不开车;二是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并做到遵纪守法。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严厉的批评和语重心长的讲解,让刘某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表示悔过。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了不起诉公开宣布会,他们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检察院的做法表示肯定。
检察官有话说
一、醉酒驾驶都可以免刑?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了解,固始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2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的酒精含量均在100mg/100ml以下且没有从重情节,刘某等人正是符合了不起诉条件,可以依法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经考察尚有教育余地,该院才试图通过训诫方式对其进行帮教。
二、“醉驾入刑”松动了?不!
醉驾入刑并不等于醉驾判刑。醉驾入刑指的是醉驾行为写入《刑法》,是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对待,但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被起诉、判刑。醉驾不起诉不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付出代价。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为达到某一标准而不起诉,但实际上,其犯罪记录是抹不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被不起诉人付出了自己的信用代价,而且这个信用代价伴随一生。
三、不起诉=不处罚?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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