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信阳市商城县生态环境局发布《商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商环罚先告字【2021】9 号),告知商城县顺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黄郯彬,对其涉嫌扬尘污染的案件,将做出行政处罚:处于罚款陆万陆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66800元)。
《告知书》显示,商城县顺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商城县冯店乡九曲河村,2021年5月21日,商城县生态环境局对顺泰石材涉嫌扬尘污染予以立案调查。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对你顺泰石材年加工处理尾矿废弃资源36万立方米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矿区砂石裸露未覆盖,厂区道路未完全硬化,道路积尘严重。)顺泰石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顺泰石材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商城县生态环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顺泰石材作出:处于罚款陆万陆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66800元)
(来源:商城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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