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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这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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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6:45: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0年10月07 日14时40分许,信阳固始县交警胡族中队执勤民警在204省道与三李路交叉口对一辆车号为豫SR7310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130261968****9352,河南省固始县李店乡梧梓庙村)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驾车时酒精含量达32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固始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处罚款100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理,同时其所持A2型驾驶证将面临降级。

在此,信阳固始交警温馨提示:饮酒会导致人的触觉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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