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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业务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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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16: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规定,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单位为职工申报参保补缴业务需要材料如下:
  一、单位申请(每人一份),申请内容见单位申请模板。
  二、原始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凭证等能证明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资料。
  (一)参加工作时间在1995年1月之前的,需要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原件及1995年1月后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每年提供一个月份的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二)参加工作时间在1995年1月及以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和同期工资表(必须提供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中间年份每年至少提供一个月)原件、复印件。
  三、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填写参保补缴资格核准表。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的填写《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表》(一式三份)。
  六、出具《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申请补缴的职工补缴累计时长超过3年且没有法院、审计、仲裁、监察等部门的法律文书资料载明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补缴人应签署《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不签署《补养老保险告知承诺书》的,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书资料载明的劳动关系存续时段,核定允许补缴时段。
  说明:仅有《劳动合同书》无同期工资表的不能作为补缴依据;缴费基数以对应年度个人月平工资确定,无法确定的以对应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准。申报单位应将以上申报材料逐人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档案留存。
  淮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滨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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