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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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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主体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河南省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省市县乡村”五级曝光制度》有关要求,现将部分交通事故情况予以通报:

  1、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0年5月8日9时许,魏某伍(男,汉族,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人)驾驶豫SE617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息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群娄线息寨路曹黄林乡街村东街路口时,与丁某太(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曹黄林乡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丁某太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客张某珍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珍经息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魏某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丁某太驾驶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是本次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魏某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建议负主要责任。

  丁某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建议负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20年4月4日14时许,汪某(男,汉族,河南省息县杨店乡人)醉酒后驾驶豫S5559V二轮摩托车沿新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州府路口路段时,与刘某英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相撞,致刘某英(女,汉族,河南省息县路口乡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汪某的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86mg/100ml。

  事故形成原因: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并未分道行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英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刘某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魏某斌(男,汉族,河南省息县项店镇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重型铲车沿临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杨线息县项店镇临朱路口加油站路段时,撞击到贾某(男,汉族,河南省息县项店镇人)驾驶的停放在加油站内的小型轿车,致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魏某斌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7.89mg/100ml。

  事故形成原因:魏某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

  当事人魏某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4、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0年1月8日18时15分许,陈某治(男,汉族,河南省息县夏庄镇人)酒后驾驶浙CB12H9号牌小型客车,在息县千佛庵路御林苑小区内倒车时,撞到停放在小区内杨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城关人)的豫SRE268号牌小型客车,致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治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15.22mg/100ml。

  陈某治醉酒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陈某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李某(男,汉族,河南省息县城郊乡人)醉酒驾驶豫SFK950号牌小型客车,沿息县濮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季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追尾撞到前方行驶李某(男,汉族,河南省息县岗李店乡人)驾驶的豫SEF648号牌小型客车,致二车受损、豫SFK950号牌小型客车乘员井某明和李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军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2.46mg/100ml。

  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

  一、调查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启动原则:

  1、亡人事故必查;

  2、酒驾醉驾事故必查;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必查;

  4、“两客一危”及校车等重点车辆事故必查。

  二、责任追究内容

  具体责任追究内容如下: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民事赔偿责任;

  4、党政纪处分;

  5、媒体曝光;

  6、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内部整改。

  息县交警提醒驾驶人

  杜绝一切野蛮驾驶行为

  否则......绝不姑息!

  自悟吧!

来源:息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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