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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大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交通环境,但是仍有一部分驾驶员无视法律,心存侥幸,因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出行生活都带来了危害。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增强震慑警示效果,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曝光近期10起醉驾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守法谨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案例1
2020年01月10日02时10分许,张**(41150319*********X)驾驶豫S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浉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一号”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的尚*驾驶的豫SN1***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驾车向东逃逸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南路京广铁路桥处路段时,撞到北侧桥梁,致车辆再次受损。经对张**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2
2020年01月18日14时30分许,许**(41150219*********8)驾驶豫SA8***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运小区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掉头的袁*驾驶的豫SCR***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许**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在信阳市原卫校附属医院见到正在救治的许**,发现其有饮酒情节,并在医院抽取了许**的上肢静脉血液取证,许**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6.4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许**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3
2020年01月22日00时31分许,潘**(41282919*********7)驾驶豫SEP***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潘*41282919*********2)沿八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陆军学院门前路段时,撞到陆军学院门前相关设施,致车辆及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潘**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5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4
2020年01月25日00时30分许,郑**(35220219*********5)驾驶豫A25***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花园门前时,与王**驾驶的豫SK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郑**有饮酒情节,并在事故现场对郑**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后民警将郑**带至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上肢静脉血液取证,郑**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9.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郑**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5
2020年3月15日20时50分左右,毛**(41302319*********X)驾驶豫S6X***号二轮摩托车(乘员:刘**)沿平安大道由北向南行至信阳市浉河区312国道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的吕**驾驶的豫SE9***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毛**、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毛**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4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6
2020年03月21日40分许,罗*(41302319*********2)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X01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老街路口处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刘**驾驶的豫Q6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罗*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罗*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3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7
2020年03月28日23时02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308厂对面,发生交通事故。车牌号分别是冀DS1*** 与豫SX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有人受伤。经查杨**(41302319*********8)驾驶豫SX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308厂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过马路时沿鸡公山大街由南向北张**(13042719*********7)驾驶的冀DS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在信阳市解放军第990医院抽取杨**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6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杨**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8
2020年04月06日21时50分许,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宝石桥加油站门前路段,刘**(41150219*********1)驾驶豫SDL***号小型轿车与彭**(43052319*********3)驾驶湘ECJ***号小型普通客车,刘**(41300119*********7)驾驶豫STB***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抽取刘**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9
2020年04月12日23时30分许,尹**(41300119*********7)驾驶沪CU3***号小型轿车,在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门前路段行驶时,与张*(34122619*********6)驾驶的豫S30***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到达现场带尹**(41300119*********7)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抽取尹**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7mg/100ml,尹**醉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10
2020年04月16日00时18分许,报警人称:在信阳市浉河区金点对面,发生交通事故。车牌号分别是豫S65***,无人员受伤,不需要120到场救治。经查薛**(41150219*********0)驾驶豫S65***的小型轿车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与礼节路交叉口路西侧魔鬼小黄鱼店门前路沿石上倒车时与车辆后面行人庸**、肖*相碰,造成庸**、肖*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在信阳市卫校附属医院抽取薛**肘部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0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薛**涉嫌危险驾驶罪。
信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引以为戒,时刻做到安全驾驶、守法驾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来源:信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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