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交通违法行为亮起红灯,提出警示。5月21日,信阳市交警支队曝光了1—4月全市营运货车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3起酒驾醉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2020年1—4月营运货车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2020年4月6日6时10分许,吴某军驾驶豫SA337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39省信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东339省道信叶公路浉河区东双河镇塘梗村余咀组路口右转弯,与骑自行车的武某发生相撞,造成自行车损坏、武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军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没有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2020年3月14日7时50许,曾某恒驾驶豫SA309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鸡公山至谭家河公路(鸡谭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家寨镇万冲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0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曾某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实行右侧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2020年4月4日6时30分许,杨某强驾驶豫S9766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中大街与浉河北路交叉口时,与同向汪某远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刮擦,致使电动车倒地,汪某远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强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2020年4月26日6时10分许,晋某斌驾驶豫QE931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与信阳市新七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晋某斌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右转弯时妨碍了直行车辆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酒驾醉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2020年05月01日晚22时00分许,信阳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淮滨县滨湖路文广新局附近路段执勤时,在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吴某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该车驾驶员吴某酒精含量值为4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遂对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2020年01月10日02时10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浉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一号”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驾车向东逃逸至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南路京广铁路桥处路段时,撞到北侧桥梁,致车辆再次受损。经对张某某抽血,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三)2020年01月25日00时30分许,郑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花园门前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郑某有饮酒情节,并在事故现场对郑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后民警对郑某的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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