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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评评:越俎代庖的“协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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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3: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南
请大家评评:越俎代庖的“协议”是否合法?

各位记者、各位律师、各位网友,长沙发生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颇有新闻价值和普法价值的案例:一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集体企业——惠云旅社,竟被原长铁总公司背着“惠云”,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纸移交、掠夺“惠云”的“补充协议”。正是这纸补充协议,把“惠云”职工给害苦害惨了。8年来,“惠云”职工为守住自己的资产,一直在权力的桎梏下扼腕呼天、苦苦挣扎,寻求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但在强权的操纵下,“惠云”的处境越来越不妙!

惠云旅社创办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其地面附着物由当初的一个蚊蝇乱飞、臭气熏天的简易铁棚,到今天体体面面的6层大楼,凝聚的全是“惠云”职工的血汗,其间的艰辛可谓“不是个中人,谁解其中味”。“惠云”的发展史和创业史及其所经历的种种其间所经历的痛苦磨难和曲折艰辛,足可以感动天地!

“惠云”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1998年,长铁总公司为响应国家有关通过创办集体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青年的政策精神,一方面以“长铁集经【1998】350号”文件,向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了《关于长铁总公司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认定的请示》,一方面以“长铁劳司【1998】22号”文件,作了《关于对长沙市芙蓉区惠云旅社改建成医技服务楼报告的批复》,其中有这样一段话:……为“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妥善安置好下岗职工和失业青年,经研究,同意你们自筹资金400万元,将惠云旅社改造成6层5006平方米的以及服务楼”。由此说明,当时的长铁总公司也肯定了“惠云”的集体企业性质及其权益的独立性。

经过湖南省劳服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长铁总公司的调查、了解和认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1998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将惠云旅社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为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证书号:43005087)。“惠云”由此而正式从长铁总公司的国有资产中剥离出来。产权登记证是集体企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有效的集体资产界定凭证。有了这个产权登记证,“惠云”资产的性质已是明白得不能再明白了。尤其要指出的是,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7年5月29日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强调“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这说明,界定产权关系,不是为了吞并集体企业,而恰恰是为了保障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按理说,惠云旅社有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其职工便可以“高枕无忧”地安心创业,心安理得地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了,然而,当“惠云”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使企业跃上良性发展轨道时,相邻的长沙市八医院(原铁路医院)领导却打起了吞并“惠云”的主意,从此以后,“惠云”人便再也不得安宁……

2004年,长铁总公司根据铁道部关于将铁路系统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精神,将长铁医院和惠云旅社一并分别移交给长沙市人民政府管理。移交后,两单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2005年4月20日,长沙市政府《关于长沙市铁路医院整体移交有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指出:“长沙铁路总公司移交给市人民政府的原长沙铁路医院的土地红线,划归为长沙市第七医院(即现在的八医院),市国土局要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里,市政府只要求国土局办理原铁路医院的土地,并没有说要将惠云旅社的资产一并办理到八医院名下。其实,此次会议纪要纯属是多余的:既然国务院已为“惠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难道仅仅凭着一纸“补充协议”和一个会议纪要,就可以推翻国务院颁发的产权登记证吗?!
    从2004年开始,八医院领导便使出各种卑劣手段意欲侵占“惠云”:先是轮流给惠云旅社职工软硬兼施地做说服工作;说服不了之后便煽动一帮不明真相的职工向长铁总公司施加压力,强行索要“惠云”资产;此招不灵干脆赤膊上阵,强行扣押“惠云”职工的档案和医保、社保资料。三“计”不成之后,八医院又企图通过打一场“曲线救国”的官司将“惠云”揽入怀中。谁知正义未泯的长沙中院民庭法官秉公判决,让八医院输了官司。但八医院不服输,又通过和国土局个别官员相勾结,弄出一本未通过窗口的假国土证来,企图挽回败局……八医院长达8年时间的巧取豪夺,让“惠云”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不说,那种“机关算尽”、一个接一个的阴招、一个接一个的官司,更是让“惠云”职工心累无痕、倦意缱绻,精神几乎崩溃!

八医院掠夺惠云旅社资产的脚步仍在继续,“惠云”面临的是“大厦将颠”、“危如累卵”的局面!

让“惠云”人弄不明白的是,现在法院个别法官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也以那个越俎代庖的“补充协议”和那个所谓《关于长沙市铁路医院整体移交有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主要依据,那么这个“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到底合不合法?难道“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具有比法律法规更高的法律效率?“惠云”人说:她们不是法律专家,但她们认准的是集体企业受国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6条明确指出:“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21条第2款规定: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第55条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此外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多个政策性条例中,都反复强调了对集体资产的保护。为何这么多法律条文却保护不了我们弱势群体?为何圣神而刚性的法律竟会和弱势群体一样的脆弱?在“惠云”人的心目中,法院作为说理论道最后的地方,法官应当是公正无私、最具权威的裁判员;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应当是守门人,就应当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法院不管法律和事实本身,却一味地屈从于权力,乃至对一个没有民事主体认可签字的“补充协议”和一个打着“市政府”旗号的“会议纪要”顶礼膜拜,这样的法院和法官还有公平正义可言么?

或许,从“惠云案”的始作俑者、前任院长郭塨,到现任院长漆晓坚,都知道自己错了,但他们摆平了权力之后,便坚持一个流氓原则:错了就错了,反正你是“胳膊”我是“大腿”,你还能拗过我不成?如此一来,“惠云”职工就只能做“倒霉蛋”了!

“惠云”职工盼望相关媒体记者能和她们取得联系,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和恫瘝在抱的民本情怀,将她们的案子进行深入采访并予以深度报道,以包含丰富法律知识的生动案例飨广大听众和读者。

惠云旅社职工(联系人:任娟13135013766)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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